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周兴华离婚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