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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被告抚养,愿意按被告答辩给付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争议的事实:原、被告婚后有无共同债务。原告吴某某诉称,2009年7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1月16日生一男孩段誉航。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彼此性格不合,夫妻矛盾不断,聚少分多。婚初我与被告在青海省经营批发部,我怀孕后回华县居住,被告一人经营批发部,但被告沾染不良习惯,经营亏损。2013年被告回华县开出租车给别人打工、不顾家,打牌赌博,不听我和其父母的劝告,欠下外债,无奈我和其父替被告偿还了2万余元。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婚后我多次到外地打工谋生,孩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至今。我与被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提供的债务清单内容不属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婚姻登记状况;2、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电话短信、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发生了家庭矛盾;3、证人沟玉芳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后一直吵闹关系不好,被告在外赌博,原告和被告之父代被告还了部分外债;4、证人吴西红的证言,证明被告借证人钱到青海省做生意未还,被告在华县开出租车期间赌博,对原告和孩子不关心,原告向证人借钱维持生活;5、华县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个人给孩子花钱治病;6、被告向杨力、郭超借钱的欠条,证明原告与被告之父偿还被告下欠债务并收回借条;7、被告段某某、段誉航户口簿,证明身份状况。被告段某某庭前答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我在北京申通公司打工,收入稳定,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婚后无共同财产;因年轻不懂事,我下欠的外债10万元,由原告与我共同承担。被告提供的证据:债务清单,证明下欠7笔债务85000元。法庭调取的证据:法庭与被告之父段天龙的谈话笔录,证明原、被告的婚姻、财产状况、孩子段誉航的抚养情况、代替被告偿还债务情况。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1月16日生一男孩段誉航。2013年被告在华县开出租车打工期间,对家庭不关心,原、被告发生矛盾。2014年4月,原、被告先后到外地打工,双方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2014年7月左右,原告应被告请求与被告之父偿还了被告的部分债务。又查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双方同意孩子段誉航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有效沟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孩子抚养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双方的意见为准。被告辩称有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对其提交的债务清单加以证实,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二、孩子段誉航由被告段某某抚养,原告吴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段誉航18岁止;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付清各半年孩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人民陪审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