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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方华与赵风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华,赵风林,衡水市吉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任宝华,任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540号原告:李方华委托代理人:高彬被告:赵风林被告:衡水市吉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宝华。被告:任宝华被告:任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华与被告赵风林、衡水市吉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任宝华、任宝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风林、衡水市吉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任宝华、任宝玉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风林、衡水市吉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任宝华、任宝玉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