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顾某某,女,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现均外出务工,且双方正在协商之中,原告顾某某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