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莉苇与梁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苇,梁秀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王莉苇。被告梁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苇与被告梁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莉苇承担。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