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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辉、谢经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辉,谢经良,张红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74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409170。住址巨野县前进路82号。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忠宇谢集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素愿谢集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刘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经良,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红伟,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辉、谢经良、张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辉、谢经良、张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与被告刘辉、谢经良、张红伟协商解决。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辉、谢经良、张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谢安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