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85号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干科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法定代表人:俞玉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免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免缴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陈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涛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