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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殿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殿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46号原告: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齐晏大街165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曰军,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殿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殿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殿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卫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