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长子韩某甲,××××年××月××日生次子韩某乙,××××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2013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2013年9月被告在家呆了两天后离家外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子某乙,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长子韩某甲,××××年××月××日生次子韩某乙,××××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被告有外遇并离家不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开庭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确立感情,后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双方共生育两子,都尚未成年。原告虽诉称被告存在外遇并且双方分居,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而本院对原告韩某、被告王某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