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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付合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凤超颖,女,1987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纳,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刘天霞,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公司)与被告刘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煤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纳,被告刘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京煤集团公司诉称:刘天霞是北京市门头沟区绿岛家园×号楼×单元×室房屋业主,我公司负责为绿岛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现刘天霞拖欠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4260元。现我公司要求刘天霞给付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4260元。被告刘天霞辩称:京煤集团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我家阳台、卧室、客厅漏水,京煤集团公司换过一次玻璃,但漏水仍未解决,后我又自行安装了一层窗户。现我不同意京煤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刘天霞系北京市门头沟区绿岛家园×号楼×单元×室业主,该房屋面积85.96平方米。2006年3月16日,刘天霞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海物业管理分公司为涉案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保安费4元/户.月、保洁费2元/户.月、垃圾外运费30元/户.年、化粪池清掏费0.3元/平方米.年、管理费2.82元/平方米.年、小修费3.54元/平方米.年、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方米.年、绿化养护费0.55元/平方米.年,税费为物业管理所收取的全部收入的5.5%。京煤集团公司为绿岛家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刘天霞未给付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426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刘天霞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京煤集团公司为刘天霞提供物业服务后,刘天霞应当交纳物业费。刘天霞称京煤集团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但不能否定京煤集团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故刘天霞应支付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对刘天霞所提涉案房屋漏水的问题,因京煤集团公司已经进行维修,故该意见不能作为刘天霞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四千二百六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天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凤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