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陶金宝与谢开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金宝,谢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17-1号申请执行人陶金宝,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谢开东,男,住址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谢开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开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开东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