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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鸿炎、李寒旭等与孙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炎,李寒旭,蒋玉琴,孙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57号申请人李鸿炎。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寒旭。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蒋玉琴,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建忠,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鸿炎、李寒旭、蒋玉琴与被执行人孙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阶段性执行完毕(和解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3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