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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开香与林军、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香,林军,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刘开香,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军,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香与被执行人林军、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仅在被执行人王丽萍名下有几千元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军、王丽萍有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林军、王丽萍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刘开香1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开香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丽萍银行存款的冻结,暂停提取被执行人王丽萍的工资,表示放弃参与所扣林军工资的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05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开香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林军、王丽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