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4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晨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