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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4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晨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