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周吾贞处罚类案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结玲,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周吾贞,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化县水车镇直乐村第八村民小组1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7112294659。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0649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撤回深交罚决第NO:Z000649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审判员 李丽慧人民审判员 周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