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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庭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虞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