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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册林与十堰市优进劳务有限公司、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册林,十堰市优进劳务有限公司,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余册林。被执行人十堰市优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娃克里斯蒂娜·哈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余册林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优进劳务有限公司、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册林于2015年7月13日以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十劳人仲(2015)裁字第387号裁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支付余册林工伤赔偿款95620.33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33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册林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十劳人仲(2015)裁字第38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