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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纪芳胜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芳胜,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芳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咚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芳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纪芳胜携带1套“伪基站”设备步行至本区丰泽街等人口密集地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向周围移动通信用户发送诈骗短信从中牟利。经查证,自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20日,纪芳胜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使用的频率,使用“伪基站”设备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发送内容为“温馨提醒:于2015年01月20日,我行将成功从您户头扣除1600元年费,咨询:0595-36690030(建设银行)”等诈骗短信,并于2015年1月20日骗取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17125元(以下币各均为人民币)、骗取被害人胡某某4678元。同年1月20日下午,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在本区丰泽街雅戈尔服装店门口将纪芳胜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纪芳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对“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截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纪芳胜等人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6万余个,发送短信息63164条,造成6万余个以上移动通信手机用户中断不满1小时。经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对缴获的“伪基站”设备进行测试和检验,结论为:1、作案用的“伪基站”设备能在935.2-959.8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2、该设备所测频点上的频率误差指标不合格。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芳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纪芳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芳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至20日间,被告人纪芳胜携带1套“伪基站”设备步行至丰泽区丰泽街等人口密集地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向周围移动通信用户发送内容为“温馨提醒:于2015年01月20日,我行将成功从您户头扣除1600年费:咨询:0595-36690030(建设银行)”等诈骗短信,从中牟利。2015年1月20日下午,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在丰泽区丰泽街雅戈尔服装店门口将纪芳胜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1套。经检查,缴获的“伪基站”设备笔记本电脑内存储有当日捕获、识别的手机“IMSI”识别码共计41136个,发送短信息41136条,造成41136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另从上述电脑系统文件夹中检查出历史发送的“IMSI”识别码的TXT文档中共存储“IMSI”识别码63164个。经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的测试和检验,上述“伪基站”设备能在935-960MHz频段内发射信号,可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GSM900基站产生同频干扰。同日,被害人龙某某、胡某某收到上述短信后被骗,分别向名为程琨的账户转入17110元、4678元。归案后,纪芳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纪芳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龙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纪芳胜辨认作案工具、网站截图、短信发送截图的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伪基站”工作说明及对移动信号影响证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异常LAC详单及光盘、手机短信截图、入住旅馆基本信息、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芳胜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纪芳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芳胜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纪芳胜分别退赔被害人龙某某、胡某某人民币17110元、4678元,没收被告人纪芳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吴静华人民陪审员谢连枝人民陪审员陈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邓志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第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