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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邱定源、金蕾与金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定源,金蕾,金连浓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274号原告邱定源。被告金蕾。第三人金连浓。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定源与被告金蕾、第三人金连浓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定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邱定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定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邱定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