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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岳×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781号原告岳×,女,44岁。被告杨×,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