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岳×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781号原告岳×,女,44岁。被告杨×,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