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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建军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军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16号申请人:郭建军,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雅红,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郭建军因本院公告拍卖“新康海17”轮,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郭建军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郭建军提供的本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郭建军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21830元及利息(按中��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0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二、申请人郭建军申请登记的船员工资2183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债权对“新康海1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