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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志勇申请执行刘志强、冯二美、杜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勇,刘志强,冯二美,杜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勇,男,汉族,58岁。被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36岁。被执行人冯二美,女,汉族,35岁。被执行人杜丽平,男,汉族,40岁。申请执行人郭志勇与被执行人刘志强、冯二美、杜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7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强在鄂尔多斯银行伊东街第二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志强在鄂尔多斯银行伊东街第二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