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许丹与范民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丹,范民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许丹。委托代理人李忠义、石伟伟,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民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55号创业大厦10楼。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佳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丹与被告范民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