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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阳县富进软包装有限公司与陈美众、陈盛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平阳县富进软包装有限公司,陈美众,陈盛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富进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金裕进。被执行人陈美众。被执行人陈盛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富进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美众、陈盛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美众、陈盛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美众缴纳执行款1023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盛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068.5元,执行费126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盛博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美众、陈盛博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盛博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同时发现被执行人陈美众根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在苍南县山海安置小区4-12幢拥有安置房,因上述安置房尚未建成,暂时难以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024号执行裁定书、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美众、陈盛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上述安置房处置条件成熟时,可随��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0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