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佰城与王志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城,王志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李佰城,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志胜,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佰城诉被告王志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佰城撤回对被告王志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为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