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冯志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冯志龙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7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委托代理人:张一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周梦莎。委托代理人:富成立。被告:冯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冯志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龙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白佳琪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