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王召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王召富,吴书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1919号原告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湘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东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怡静,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莹莹,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权,总经理。被告王召富,居民。被告吴书霞(王召富妻子),居民。委托代理人焦红光,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灌南民丰银行)与被告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天公司)、王召富、吴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四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南民丰银行委托代理人陈怡静、周莹莹、被告王召富、吴书霞委托代理人焦红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梦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灌南民丰银行诉称:被告梦天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60万元,约定年利率8.4%,每月21日结息,逾期未结息,可提前收回贷款,被告王召富、吴书霞以其共有的位于灌南县新时代商业广场第7幢108室房产(房产证号:连房权证灌字第××)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2015年7月,梦天公司未按期给付利息,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梦天公司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并对被告王召富、吴书霞提供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变现款项优先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息。被告梦天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王召富、吴书霞辩称: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的主张,以抵押财产变现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原告灌南民丰银行与被告梦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梦天公司向原告贷款1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借款年利率为8.4%,利息按月结息,逾期贷款罚息为原约定利率水平上上浮50%,合同还约定,梦天公司不能按期给付利息,原告可提前收回贷款;同日,被告王召富、吴书霞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被告王召富、吴书霞以其夫妻共有的位于灌南县新时代商业广场第7幢108室房产(房产证号:连房权证灌字第××)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码为连房他证灌南字第G000404**,原告灌南民丰银行于2014年12月18日、12月20日分别给付梦天公司各80万元,梦天公司在借取原告160万元贷款后,按合同约定每月21日前结息贷款利息,但至2015年7月梦天公司未能按期结息,为此,原告要求梦天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并主张对被告王召富、吴书霞提供抵押的位于灌南县新时代商业广场第7幢108室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息。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企业借款申请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借据以及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庭审质证中,被告王召富、吴书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灌南民丰银行与被告梦天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被告王召富、吴书霞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梦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梦天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及其逾期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要求对被告王召富、吴书霞提供抵押的房产以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现,并优先偿还所欠原告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60%计算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二、对被告王召富、吴书霞提供抵押的位于灌南县新时代商业广场第7幢108室房产(房产证号:连房权证灌字第××)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变现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所欠原告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梦天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92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周四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