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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淄博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惠业铝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惠业铝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淄博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樊桂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武全,山东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惠业铝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东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少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雪飞,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淄博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惠业铝品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65.00元,减半收取32832.50元,由原告淄博鸿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伟杰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