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有栓申请执行王永飞、王俊彦、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栓,王永飞,王俊彦,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栓,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永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俊彦,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艳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有栓与被执行人王永飞、王俊彦、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俊彦在中国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俊彦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