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钟集全与钟帝诗相邻关系纠纷2014民四初22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集全,钟帝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231号原告:钟集全,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振业、黎明,均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帝诗,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谭创新,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集全诉被告钟帝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集全的委托代理人黄振业、黎明,被告钟帝诗的委托代理人谭创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集全诉称:原告是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村南边大街五巷9号、1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被告是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村南边大街五巷东11号、12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呈四角方位互相毗邻,原告的二幢房屋在东边,被告的二幢房屋在西边。棠下村南边大街五巷本来是横贯原、被告四间房屋中间的东西走向历史通道,但是在2008年期间,被告擅自将其所有的11号、12号房屋连通封闭,形成现时的“丁”字型断头路,完全堵塞封闭通道,严重影响他人的出入通行。另,被告其二幢楼宇各楼层均是打通互连,仅仅挨靠贴近原告所有的上述9号、13号房屋的各楼层飘梯唯一逃生窗口,造成连“一线天”都看不到的现状,如有火灾情况出现,将严重威胁原告及居住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被告的房屋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永久造成原告的房屋的房间黑暗、不通风,严重影响原告及居住人员的身体××。据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自行拆除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村南边大街五巷东11号、12号两幢楼宇之间的违章建筑,恢复历史通道原状并且恢复宽度不少于3.92米[(0.7米+1.26米)×2],深度不少于4.89米的地面空间和垂直净空空间以及排除妨碍;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未经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钟集全诉请要求拆除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村南边大街五巷东11号(下简称11号房屋)、12号(下简称12号房屋)两栋房屋之间的违章建筑,因该两栋房屋均属宅基地性质房屋,相应的权属证书上载明,11号房屋为叁层半的混合结构房屋;12号房屋为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但现场勘查所见,11号房屋及12号房屋相连共用一个大门进出,其中11号房屋为实际6层半、12号房屋为实际4层。被告钟帝诗自称其在2007年时未经报建在原有基础上加建,原告钟集全认为被告钟帝诗于2007年时未经报建将原有房屋拆除后重建。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现场勘查可见,被告钟帝诗在未经办理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原有11号房屋及12号房屋改建为相连一栋房屋,且至今尚未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无法确定改建后11号房屋及12号房屋的性质。应在行政主管部门对11号房屋及12号房屋改建问题处理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对于原告钟集全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集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植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靖文李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