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楼钢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楼钢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683号原告: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委托代理人:刘大金、马跃勋,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钢针。原告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楼钢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跃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3日,杭州盛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12日,后仅归还300000元。2013年8月30日,被告自愿将上述借款400000元由其个人偿还,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楼钢针归还借款400000及逾期利息32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年,自2013年9月9日暂计算至2015年1月9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杭州盛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签订借款700000元借款合同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计算约定的事实;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一份,证明原告通银行汇款700000元给杭州盛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3、杭州银行网上银行记账凭证一份,证明杭州盛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6月18日还款300000元的事实;4、借条一份,证明原告同意由被告承续杭州盛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400000元债务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系原件,形式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应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杭州盛德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700000元合同,归还30000元后,剩余400000元债务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承担。该债权债务转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合法有效。被告在承续债务后,未在双方约定的2013年9月9日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理由成立。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楼钢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及逾期利息32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年,自2013年9月9日暂计算至2015年1月9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元,由楼钢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楼钢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钱让发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