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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林某某,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9号二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周凡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威海哇屋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