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仇建华与卢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建华,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仇建华。被执行人卢波。申请执行人仇建华与被执行人卢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卢波应赔偿123200元,并承担诉讼费6324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案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