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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闫XX诉周X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闫XX,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长兴村**组,身份证2302081992********。被告周XX,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永长村。原告闫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三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闫XX负担。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