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非,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