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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白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勇,谢为柱,李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397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一团队拟稿人:杜健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白勇,个体户。被执行人谢为柱(又名谢五围),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秀莲(系被告谢为柱的妻子),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白勇申请执行谢为柱(又名谢五围)、李秀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临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俊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