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连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