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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连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