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国庆与元氏县政府及第三人杨国平撤销建设用地许可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庆,元氏县人民政府,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元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冯国庆。被告元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许尽晖,县长。第三人杨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庆诉被告元氏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建设用地许可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国庆负担25元。审 判 长 齐娟霞审 判 员 李路英人民陪审员 任泽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