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付林、昝巧爱等与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魏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郭付林。原告昝巧爱,系郭付林妻子。被告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该局局长。原告郭付林、昝巧爱不服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4)W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付林、昝巧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林、昝巧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胜涛审判员胡鸣潇人民陪审员李东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