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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敏,苏静平,杨德彬,许令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许瑞敏,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修护一区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苏静平,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杨德彬,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吴湖社区书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许令刚,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泥集村书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瑞敏、苏静平诉被告杨德彬、许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瑞敏、苏静平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函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