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换彬人民陪审员 赫丽存人民陪审员 镡立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