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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家连与方健、杨茂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连,方健,杨茂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64号原告:苏家连,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健,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杨茂盛,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段金勇,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苏家连诉被告方健、杨茂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家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健、杨茂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苏家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家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家连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