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福金与黄飞、赵永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福金,黄飞,赵永鹏,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0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金,农民。被执行人:黄飞,农民。被执行人:赵永鹏,农民。被执行人:李川,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1201号李福金诉黄飞、赵永鹏、李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0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审判员沈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