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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有线双峰网络有限公司与谢永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有线双峰网络有限公司,谢永志,湖南有线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湖南省有线双峰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光辉新村137号。被告谢永志。第三人湖南有线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铜盆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邓秋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有线双峰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永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有线双峰网络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有线双峰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湖南省有线双峰网络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杜江永代理审判员  舒湘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