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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云南俊腾达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晓剑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俊腾达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赵晓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162���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俊腾达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剑,男,汉族。上诉人云南俊腾达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字第8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云南俊腾达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住所地和合同签订地在官渡区新螺蛳湾美食城,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官渡区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赵晓剑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