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念记、郝东顺、黄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念记,郝东顺,黄小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3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忠宇,谢集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田素愿,谢集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孙念记,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被告郝东顺,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小安,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念记、郝东顺、黄小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念记、郝东顺、黄小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与被告孙念记、郝东顺、黄小安协商解决。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孙念记、郝东顺、黄小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谢安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