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诏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建明,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认识、5月开始谈恋爱,因被告陈述其已经离婚,原告才同意双方生活在一起,先去大连作茶叶生意,之后又到广州打工。在此期间,原告怀孕。2015年5月,原告回家生小孩时才知被告并没有离婚。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某丙。小孩出生至今由原告一人照顾,被告没有支付生活费。被告隐瞒没有离婚的事实,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因此,原告请求:1.非婚生女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生活费216000元(按每月1000元至18周岁),医疗费、教育费按实际产生金额双方各承担一半;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是邻居,从小认识,2014年5月份开始偷偷生活在一起。原告明知被告已经结婚生子,同时原告也与其男友谈恋爱并订婚。原告与其男友解除婚约后,强迫被告离婚并留在被告家中居住,要与被告结婚被拒绝。此时,原告提出已怀孕,生产时还强行要求被告到医院陪同。被告与原告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长,且每次都是原告主动的,被告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所以,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请求判令张某丙由被告抚养,免于原告承担抚养费。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儿张某丙,系原、被告非婚生女的事实;证据2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孕产妇保健手册,证明2015年5月16日原告分娩一女。被告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丙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近亲和其他外界因素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张某乙、张某甲为张某丙的生物学父母。原、被告经质证均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原、被告质证均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为张某丙的生物学父母。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某丙,被告张某乙系张某丙的生物学父亲。张某丙是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现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在开庭审理中陈述,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属某,依照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女儿现由原告抚养,在原告的抚养条件没有发生对小孩不利的情况下,可继续由原告抚养。原告提出,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偏高,应依据福建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依法予以变更;提出被告支付抚养费至非婚生女儿满18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调整。原告提出医疗费、教育费事宜,本案无法合并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抚养非婚生女儿等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儿张某丙由原告张某甲直接抚养;二、被告张某乙每月支付原告(非婚生女儿张某丙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从2015年8月起至非婚生女儿张某丙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永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燕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