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劳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家成与威海瑞奇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泽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且已生效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