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大彬申请执行归兵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彬,归兵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彬,男被执行人归兵教,男本院在执行王大彬与归兵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大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59号民事调解书,咸阳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委托乾县人民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兵教偿还欠款9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370元,合计10062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归兵教长期在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归兵教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5)乾执字第0023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闻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