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与平建红、念玲、大姚县虎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平建红,念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法定代表人陈时田,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浏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建红,男,汉族,农民。被告念玲,女,汉族,农民。被告大姚县虎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与被告平建红、念玲、大姚县虎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撤回对平建红、念玲、大姚县虎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65元,减半收取2932.5元,由浏阳市浏阳市九龙烟花玩具厂负担。审 判 长 唐东圣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寻 丹 搜索“”